入驻标准
1、企业所从事的技术领域,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,原则上应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。
2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、生产和技术服务,有明确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,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,要求无污染、低能耗,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产业化前景。
3、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器内,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,生产经营场所亦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,企业产权明晰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
4、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,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。
5、属迁入的企业,其产品(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,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。
6、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项目,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。
7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、开发、生产和经营,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,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,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,并有持续创新意识。
8、企业能在入孵后1-2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竞争力。
9、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,纳入“创新人才推进计划”及“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”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、集成电路设计、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,一般不超过60个月。